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幸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幸福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有輕度智障及中度精障(有殘障手冊在卷),家庭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被害人所受損害,因貪圖小利即竊取他人之物,侵害他人財產權,破壞社會治安,竊得財物之價值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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