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413號聲請人 陳彥霖
陳依秀 陳又菁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李月香 (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號之2)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1月1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李月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月香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