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510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黃挺益 被告 錢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壹拾參萬伍仟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肆萬伍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O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壹拾參萬伍仟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一般房貸貸款契約第20條、保費融資貸款貸款契約第18條、圓夢裝潢貸款貸款契約第20條之約定,兩造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2月26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3份(下稱貸款契約),申貸3筆借款,分別為:㈠新臺幣(下同)8,25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2月26日起至123年2月26日止,並約定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0.94%計算,嗣後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並自借款日起,前36個月按月付息,第3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㈡306,153元,借款期間自103年2月26日起至123年2月26日止,並約定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
1.2%計算,嗣後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並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㈢6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2月26日起至123年2月26日止,並約定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計算,嗣後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並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並均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被告並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與原告。詎被告未依約清償,經原告行使抵押權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72319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所得經新北地院分配案款6,403,959元,並已之沖償執行費用82,871元、及至106年6月12日止之利息311,131元、違約金48,654及本金5,961,303元後,原告仍有不足額3,135,0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受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原告願提供現金獲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為擔保,請求准予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一般房貸貸款契約、保費融資貸款貸款契約、圓夢裝潢貸款貸款契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6年8月13日105年司執字第72319號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華南商業銀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對一般房貸貸款契約、保費融資貸款貸款契約、圓夢裝潢貸款貸款契約原本無訛,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原告前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准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編號│原本貸款金額│借款期間│計算利息及違│計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新臺幣)││約金之本金││├───────┬───────┤││││(新臺幣)│││逾期在6個月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上者,按左列利││││││││率10%,│率20%,│├──┼──────┼──────┼──────┼──────┼─────┼───────┼───────┤│1│8,250,000元│103年2月26日│2,288,697元│自106年6月13│2.02%│自106年7月14日│自107年1月14日││││至12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起至107年1月13│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日止││├──┼──────┼──────┼──────┼──────┼─────┼───────┼───────┤│2│306,153元│103年2月26日│284,185元│自106年6月13│2.28%│自106年7月14日│自107年1月14日││││至12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起至107年1月13│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日止││├──┼──────┼──────┼──────┼──────┼─────┼───────┼───────┤│3│600,000元│103年2月26日│562,120元│自106年6月13│3.08%│自106年7月14日│自107年1月14日││││至12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起至107年1月13│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日止││├──┴──────┴──────┼──────┼──────┴─────┴───────┴───────┤│合計│3,135,0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