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2號原告喬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虹華 被告 周進益 即上方不銹鋼工程行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36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