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1號原告 洪碧惠 被告 賴炳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53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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