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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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被告 蘇文瑞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起訴前死亡,不生補正之問題,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旨。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0年8月10日提起訴訟,惟查被告蘇文瑞已於起訴前之96年12月17日死亡,有蘇文瑞之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起訴應認欠缺被告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其訴為不合法,爰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3款規定,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筱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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