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告 黃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2段109巷100弄60號10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在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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