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5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楊榮玫 聲請人即收養人 高淑惠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高煒翔 法定代理人 高采絨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收養未成年人為養子女,依非訟事件法第137條準用125條之結果,應參酌受囑託之社會福利機構就聲請人進行訪視之訪視調查建議。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受本院囑託之社福機構進行訪視時,僅表示不欲繼續辦理本件收養認可,會具狀撤回本件聲請云云,惟至今聲請人除未配合完成訪視,亦未具狀撤回本件聲請,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7月19日到院表示意見,聲請人亦均未到庭。本院堪認聲請人並無聲請本件收養認可之意思,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亦應駁回本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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