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44號聲請人 許凱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387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104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醫療費用收據等以為釋明,惟尚不足以釋明其確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文賢法官陳毓秀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