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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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679號聲請人 賴塗碧雲 相對人 陳薇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自民國106年6月起占用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應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所有權狀,系爭房屋為聲請人之子及相對人共有,聲請人並非房屋所有權人,其主張相對人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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