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691號聲請人 葉憶潔
葉健祥 葉健忠 葉智程 葉00葉00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葉智程
朱雯琪 聲請人葉00法定代理人葉健忠
劉凱嵐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書面通知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繼承人有關本件拋棄繼承事宜,並將該通知之存證信函影本暨對造已收受通知之回執提出予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銷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