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72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被告 吳宸希 (原名 吳慧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叁萬捌仟伍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暨基本資料表叁、約定條款第11條,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吳宸希(原名吳慧溪)於民國90年2月14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VISA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浮動循環信用利率(最高年息百分之20,自104年9月1日調為百分之15),計算之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嗣被告截至
104年11月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尚有新臺幣(下同)196,03
8元未給付,其中195,319元為消費款,719元為循環利息,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復於102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約定自10
2年12月23日起至118年12月12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定利率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之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4年10月13日後未依約為清償,尚欠本金261,011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被告末於102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438,487元,約定自10
2年12月23日起至118年12月12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定利率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之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4年10月12日後未依約為清償,尚欠本金381,484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被告上開三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到期,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1.如主文第1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放款歷史交易查詢、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暨基本資料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違約金起│違約金││││││(%)│起算日│算日│計算方式│├──┼───┼────┼────┼───┼────┼────┼───────┤│1│信用卡│196,038│94,281│15│自104年│無│無│││││││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101,038│7.27│自10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2│小額信│261,011│261,011│20│自104年│無│無│││貸││││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3│小額信│381,484│381,484│20│自104年│無│無│││貸││││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上請求金額合計為838,5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