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9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49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4997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葉國正 (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18日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666號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具狀向本院請求對債務人葉國正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業已於執行前之110年9月14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本件債務人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依法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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