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字第395號原告 柯主義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被告羽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楊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