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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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92號原告 余金珠
李榮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被告 彭兆民 (即 彭德智 之承受訴訟人)
彭兆緯 (即彭德智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彭兆民、彭兆緯為被告彭德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彭德智於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訴訟繫屬期間,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彭兆民、彭兆緯( 彭偲婷 已聲明拋棄繼承,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2年5月25日准予備查)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被告彭德智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為證,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2年10月4日新北院英家科字第11200001060號函覆卷可稽,茲因被告彭德智之繼承人彭兆民、彭兆緯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已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