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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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36號原告豐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豊 訴訟代理人 武傑凱 律師
胡凱翔 律師被告恆聲應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南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