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763號抗告人即自訴人 廖繼斌
(送達代收人: 李秀綺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之0)自訴代理人 賈育民 律師被告 楊振隆 上列抗告人即自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裁定(109年度自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一)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則為散布文字或圖畫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抗告人即自訴人廖繼斌(下稱自訴人)指訴被告楊振隆於民國106年7月25日在「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之FACEBOOK粉絲專頁發文:「基金會的經費被 馬英九 、廖繼斌逐年減少15%。如果不是蔡政府執政,今年228基金會已經沒有經費可發薪水及進行特展及活動!因此228基金會的活動或是策展,員工自己來。」等語(下稱本案文章),網友見此發文,因而回應:「真可憐,不如叫廖繼斌先生把以前的薪水樂捐出來他也是228受害者後代家屬。因為害了減少15%的經費而現在228基金會沒有經費。」、「建議執行長帶228家屬去跟馬英九募款,我們跟隨!」等語,被告本案文章所述關於自訴人部分與事實不符,致其名譽受侵害,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嫌。對於自訴人所為指訴,被告則否認本案文章為其所發,是被告是否涉犯散布文字誹謗罪,首須判斷本案文章是否為被告所做成,自訴人如無法證明本案文章是被告所撰擬,即無再進一步審究本案文章內容是否為誹謗性言論之必要。(二)查本案文章並無被告署名,而係以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之名義發文(見原審卷第27頁),首堪認定。自訴人指稱本案文章為被告所為,無非係以被告斯時雖已就任二二八基金會執行長,但仍任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之秘書長,且分別於106年2月25日及同年12月20日率領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相關人員與時任文化部長 鄭麗君 會晤,是仍主導該會之會務,而為此推論等語(見原審卷第53頁);惟經原審法院就本案文章是否為被告所為等節函詢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該會於109年3月20日以(2020)二二八發字第20001號函覆以:「一、本會為由臺灣全國14個二二八受難家屬團體所組成之社會團體。貴院來函詢問之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Facebook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228care/)並非本會正式官方Facebook粉絲團頁面。據查,該粉絲團為社會熱心人士LeeDartoo所創建並為頁面管理人,且邀請本會部分成員擔任編輯,合先敘明。二、貴院函中所詢問楊振隆非屬編輯群之成員,該文亦非其所貼。三、據了解,該粉絲團貼文並無審核機制,皆由個別編輯自行貼(發)文。」等語(見原審卷第191頁),足見該FACEBOOK粉絲專頁並非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之官方粉絲專頁,且非由該會管理,是縱被告為該會之秘書長,亦不必然與該粉絲專頁有關,更無從據其職務即逕予推論被告為本案文章之發文者,是自訴人上開推論,即非有據。(三)自訴人再以本案文章中「二二八基金會的經費被馬英九、廖繼斌逐年減少15%」乙節,正與被告於105年12月號二二八通訊「執行長的話」專欄中之「檢視二二八國家紀念館的營運經費,由原本就稍嫌不足的情況下竟也一路狂洩,以每年約15%的削減方式,到第5年(2017)-二二八70週年,就只剩2,800萬的悽慘數字。」相同,得以推論本案文章即為被告所為等語(見原審卷第53、54頁)。然二二八國家紀念館僅為二二八基金會受政府委託辦理業務之一環,有二二八基金會網頁簡介及109年度預算書總說明「壹、二、設立目的」及「貳、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等資料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
369、379、382至398頁),足見「二二八基金會的經費」與「二二八國家紀念館的營運經費」係屬二事,此從自訴人所提二二八基金會106年度支出明細表可見「經營及管理二二八國家紀念館」僅為支出科目中之一(見原審卷第91頁),亦徵此節。從而,自訴人據以推論之前提事實已有誤認,而不足為憑;且亦無從排除係他人見被告上揭「執行長的話」專欄文章後所為之發文,是自訴人據以逕論本案文章為被告所為,尚不足憑採。(四)另自訴人指稱因網友「 楊秋 媖」與被告甚為熟稔,其於本案文章下直接發文回應:「建議執行長帶228家屬去跟馬英九募款,我們跟隨!」等語,似屬相識朋友間之對話,而可推論本案文章即係被告所為等語(見原審卷第273頁)。惟從「楊秋媖」之回應方式,亦僅能見得其確有此提議,尚無從證明本案文章之發文者即為被告,而僅係自訴人臆測之詞,尚無從憑採。(五)自訴人又稱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之FACEBOOK粉絲專頁過去如發現閱覽者對於實際發文者有所誤會,曾有主動澄清之前例;而此次自訴人既對本案文章之發文者有疑,然迄未見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之FACEBOOK粉絲專頁予以澄清,且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上揭回函亦僅是消極回覆非被告所發文,但卻不敢公布真正之發文者,故聲請傳喚該會理事長 潘信行 及前秘書長 林黎彩 到庭做證等語(見原審卷第273、274頁)。惟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之FACEBOOK粉絲專頁未予澄清,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即為發文者;況於自訴程序中,自訴人係居於公訴中檢察官之地位,負有舉證證明被告犯罪之責,且其舉證責任必須達到「得為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性」為其前提要件;而法院之職權係在審查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被告存在犯罪行為,而非擔負偵查機關之責任,是從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上揭回函及其他相關卷內證據,既無從證明被告為本案文章之發文者,法院審查到此即為已足;至於自訴人所提相關調查證據之聲請,意欲發現本案文章之真正發文者,已非法院作為審判機關之職務範圍,而係自訴人立於偵查機關地位所應負自行調查、蒐集證據,並使自訴案件達到「得為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性」起訴門檻之責,是其摸索性之調查證據聲請即無必要性。(六)綜上所述,本件自訴人所提證據既無法證明被告即為本案文章之發文者,對被告即不得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相繩,至本案文章之內容是否為誹謗性言論,因前提已不備,即無再審究之必要。是以,因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之情事,爰依同法第326條第3項裁定駁回本件自訴。(七)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109年度他字第411號),雖與本件屬同一事實,然本件自訴既經裁定駁回,則該併辦部分自不生審判不可分之關係,是本件自訴之效力即不及於該移送併辦部分,且該併辦部分未據起訴,自不得併予審究,應退由原檢察官依法處理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一)自訴人及代理人於109年1月21日所具自訴狀,附有證物5項,包含文字及網路貼文與網頁錄影光碟1片,再於109年2月15日提出刑事補正狀檢附證物共18項,又於109年3月5日提出補正續一狀提出98年度至106年度決算書支出明細表,再於109年3月9日提出補充自訴理由狀檢附證物續證19;更於109年4月10日提出補充自訴理由續一狀,檢附補證1至12項補正證物,及109年5月12日提出自訴理由續二狀,檢附2項臉書截圖,最後又於109年7月8日提出補充自訴理由續三狀。109年8月18日再提出刑事補充自訴理由續四狀,繕本亦均交予被告,被告所提答辯狀更未就相關證物加以否認其真正,被告既然默認自訴人所提出證明被告犯罪之陳述與證據,自訴人提出本件自訴,當已達到「得為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之前提要件,應進入實體審查,原審逕以裁定駁回自訴,顯屬未當。(二)本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所列不必要之情事,自非得以裁定駁回之範疇。自訴人及代理人於109年2月15日提出聲請調查證據狀,請求傳喚證人 林坤鐘 、 陳雅真 、 薛化元 及 林慈玲 均附有待證事實;再於109年4月14日提出聲請調查證據續一狀,聲請傳喚證人潘信行及林黎彩,也附有待證事實;原審竟未加傳喚相關證人釐清相關證物之真實性,竟遽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裁定駁回自訴,顯屬率斷。(三)再者,自訴人聲請傳喚潘信行、林黎彩,係應原審主動函詢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就臉書編輯群權限問題所做答覆訊問自訴人有何意見,自訴人被動提出聲請傳喚,純屬訴訟上攻防之權利,並非原審裁定理由所稱「是其摸索性調查證據聲請…」;原審裁定駁回理由亦值商榷等語。
三、按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第1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252條、第253條、第254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蓋自訴案件因未經偵查程序,是以賦予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審查之權,於自訴有第252條所列各款應不起訴之原因、第253條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之得不起訴原因及第254條於應執行刑無重大關係得為不起訴之原因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乃明定法院或受命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得審查提起之自訴,有無檢察官偵查結果之應為不起訴、得不起訴之情形。再自訴程序除自訴章(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至第343條)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公訴章第2節、第3節關於公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43條定有明文。又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63條關於舉證責任與法院調查義務之規定,係編列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12章「證據」中,原則上於自訴程序亦同適用,除其中第161條第2項之起訴審查機制、同條第3項、第4項以裁定駁回起訴之效力,自訴程序已分別有第326條第3項、第4項及第334條之特別規定足資優先適用外,關於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惟在自訴程序,法院如認案件有同法第252條至第254條情形,自得逕依同法第326條第3項規定,以裁定駁回自訴。此乃因遭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對象,無論事實上或法律上,於精神、時間、經濟、家庭社會層面均承受極大負擔,故必有確實、高度之犯罪嫌疑,始允提起公訴或自訴;是提起公訴或自訴應以「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為要件,此與開始偵查之單純嫌疑(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及有罪判決之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均不相同。且提起公訴或自訴既以「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性」為其前提要件,則倘公訴或自訴之提起無明顯成立犯罪可能時,猶令被告應訴而負擔刑事訴訟程序之苦,顯與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有違;是若公訴或自訴之提起,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成立之可能者,程序上應將之遏阻於「實體審理」之前,拒絕其進入實體審理。綜上所述,我國刑事訴訟法制既以檢察官或自訴人立於當事人之地位對被告進行追訴,依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或自訴人對於指訴之犯罪事實,自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除此之外,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定有公訴程序之中間審查機制,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而於自訴程序中,則依前揭說明,優先適用同法第326條第1、3、4項有關自訴審查程序之特別規定。
四、經查:㈠自訴人固指訴被告於106年7月25日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或
智慧型手機設備連線上網,在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FACEBOOK粉絲專頁公開發文「二二八基金會的經費被馬英九、廖繼斌逐年減少15%如果不是蔡政府執政,今年228基金會已經沒有經費可發薪水及進行特展及活動!因此228基金會的活動或是策展,員工自己來。」等語,因認被告具有誹謗故意,對於自訴人之名譽造成影響。
㈡惟被告具狀否認為此貼文,辯稱並非犯罪行為人等語(見原審
卷第299頁),查本案文章並無被告署名,而係以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之名發文,經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以109年3月20日(2020)二二八發字第20001號函覆原審法院稱:貴院來函詢問之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Facebook頁面並非本會正式官方Facebook粉絲團頁面,據查,粉絲團為社會熱心人士LeeDartoo所創建並為頁面管理人,且邀請本會部分成員擔任編輯,貴院函中所詢問楊振隆非屬編輯群之成員,該文亦非其所貼,據了解,該粉絲團貼文並無審核機制,皆由個別編輯自行貼(發)文等語,有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上開函文附卷可查(見原審卷第191頁);自訴人所引如附表所載證據、被告係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之秘書長實際主導該會會務、被告於本案文章前約8個月,在2016年12月號、2017年12月號二二八通訊之撰文內容,與被告熟識之網友在本案文章下之回應方式等情,均仍不足憑以認定本案文章係被告貼文,從而尚難認定被告有自訴人所指妨害名譽犯行。原審因認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所定犯罪嫌疑不足之情形,乃依同法第326條第3項裁定駁回自訴,業詳敘其認定之理由,經核於法尚無違誤,亦不悖於一般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難謂有何違法或不當。
㈢抗告意旨以自訴人請求傳喚證人林坤鐘、 陳雅貞 、薛化元、林
慈玲、潘信行及林黎彩,原審未加傳喚,遽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裁定駁回自訴,顯屬率斷等語。然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1項係規定:「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是否調查證據及傳喚自訴人或被告訊問乃屬任意規定,法院可依案情審酌決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83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法院得本於裁量權,就個案審酌是否有訊問或調查之必要,在自訴人未盡實質上舉證責任,且依法院調查證據結果,認為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所指犯罪嫌疑不足之情形,自得裁定駁回自訴,不待踐行傳訊自訴人、被告或調查證據程序。縱未開庭訊問自訴人、被告或調查證據,所為駁回自訴之裁定,仍非違法。本件自訴人請求傳喚潘信行、林黎彩到庭作證,欲確認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FACEBOOK粉絲團頁面創建者及編輯詳情等事,已據原審函詢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有該會109年3月20日(2020)二二八發字第20001號函在卷可稽,自訴人指稱潘信行、林黎彩未公布真正貼文者,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另自訴人請求傳喚林坤鐘到庭作證,欲證明照片場景確係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所在之二二八國家紀念館內,本案文章討論者都是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乙情,仍無可確認本案文章之發文者為何人;至自訴人請求傳喚陳雅真、薛化元、林慈玲到庭作證,欲證明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財務狀況及預算執行情形,本案文章傳述不實事項等節,然自訴人所提證據既無法證明被告即為本案文章之發文者,則本案文章之內容是否為誹謗性言論,即無再審究之必要。原審就此未為無益之調查程序,於法亦無不合,綜上,依自訴人所指明之證明方法,仍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即達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性程度,抗告意旨指摘原審未傳喚證人為不當、本件自訴已達「得為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之前提要件云云,均非可採。
㈣依自訴人所舉證據,尚難認定被告即為本案文章發文者,已如
前述,尚難逕認被告有自訴意旨所指犯罪嫌疑。原審因認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之情形,而裁定駁回自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陳海寧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證據所在卷頁12016年10月1日民報新聞網頁截圖(告證1)薛化元出任二二八紀念基金會董事長、被告出任二二八紀念基金會執行長原審卷第15至17頁22016年12月號二二八通訊第2頁影本(告證2)被告於2016年12月號二二八通訊第2頁撰文「二二八依然弱勢」為題,内文略載「在二二八大屠殺將屆滿70週年的前夕,再度回到基金會的職場上,卻發現二二八基金會在馬政權的操弄下,不只弱勢依舊,更是每下愈況,如果不是政權更迭,掀開這個黑箱,恐怕很多人都還不知道基金會已經即將斷炊而逐漸走入暮色!我也終於理解及體會到基金會執事者的無法有能與無可奈何。檢視二二八國家紀念館的營運經費,由原本就稍嫌不足的情況下竟也一路狂洩,以每年約15%削減方式,到第5年(2017)-二二八70週年,就只剩下2,800萬元的淒慘數字,這意味著人事費用及經常性開銷外,大概也沒甚麼可作為了!因此也只好實施奇怪的赤字預算,高達40%的預算赤字,如何填補?真是神奇的 傑克 ,太超出我的想像了。相對的,二二八基金會在這樣被限縮的情況下,多年來能做出甚麼有建設性的作為,更可想而知。而在自我感覺『良好』的馬政府政權體制下不被感染出幻想,卻能加減有所做為,已屬難能可貴,即便有馬屁味道也是瑕不掩瑜,可以鼓掌嘉許了。但話雖如此,如果屢經政權更迭而二二八仍然弱勢依舊,則要求歷史真相澄清,無異緣木求魚,更遑論轉型正義了…。」原審卷第19至21頁32017年12月號二二八通訊第3頁影本(告證3)被告於2017年12月號二二八通訊第3頁撰文「化危機為轉機」為題,内文略載「…基金會長久以來的失序散漫及低效率做為,再加上捉襟見肘的財務狀況,讓人大感驚訝,會務倒是如何推展的?!這樣的狀態讓改革的步調因此顯得蹣跚難行。…以前一場特展搞三年,把該執行的業務外包,造成人力閒置,甚至是冗員充斥的種種怪象,將不再存在…。剩下的一道難關:隨機而無計畫性的揮霍,所導致的缺乏現金週轉的財務難題,也在全體同仁的體諒下,因同意延後發給薪資,也將可化險為夷…」原審卷第23至25頁4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於2017年7月25日在FACEBOOK頁面貼文(告證4)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2017年7月25日網頁貼文,内載:「二二八基金會的經費被馬英九、廖繼斌逐年減少15%,如果不是蔡政府執政,今年228基金會已經沒有經費可發薪水及進行特展及活動!因此228基金會的活動或是策展,員工自己來。」網友 李惠安 留言稱:「真可憐,不如叫廖繼斌先生把以前的薪水樂捐出來他也是228受害者後代家屬,因為害了減少15%的經費而現在228基金會沒有經費」、 楊秋鍈 留言稱:「建議執行長帶228家屬去跟馬英九募款,我們跟隨!」原審卷第27至29頁5擷取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網頁之錄影光碟(告證5)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網頁原審卷第31頁證物袋內6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網站公告之被告經歷表截圖(續證1)被告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執行長,其現任職務、學歷及經歷原審卷第65頁7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FACEBOOK粉絲團頁面2017年2月24日貼文截圖(續證2)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2017年2月24日網頁貼文,内載:「228總會與鄭部長交換意見!」,並附側拍照片(內有被告)原審卷第67頁8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FACEBOOK粉絲團頁面2017年12月20日貼文截圖(續證3)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2017年12月20日網頁貼文,内載:「拜會文化部長鄭麗君」,並附側拍照片(內有被告)原審卷第69至71頁9台灣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員工工作照片(續證4)台灣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員工工作情形原審卷第73至75頁102008年12月號二二八通訊影本(續證5)被告於2008年12月號二二八通訊撰文「將屆歲末的228基金會」為題,内文略載「…228基金會轉型的這幾年來,除了,因選舉利益的考量,有時被重視而能稍有施展外,其餘的大部分時候,都被這個醬缸體制壓的喘不過氣來,即變一個小小的辦事科員都可以將基金會的需求卡死。基金會獨立運作的設計原意,早就蕩然無存…」原審卷第77至79頁11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9年1月13日(109)228參字第1091200036號函(續證6)內容略載:「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年度預算之編列期程,依本會章程第13條第2項規定『…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函報主管機關審核,…』…」原審卷第81頁12總統府網站98年2月22日新聞稿-總統主持二二八基金會及中正紀念堂相關事宜會議作出裁示(續證7)內容略載:「馬總統…特別邀集行政院邱副院長、政務委員及教育、內政等首長入府,聽取『中正紀念堂及二二八基金會後續相關事宜』報告,並作出裁示:…政府應支持『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繼續運作,每年繼續捐助三億元基金,總額十五億元,以孳息作為營運經費,不足部分,行政院應以公務預算挹注,各部會亦應全力協助,務使基金會順利運作…原審卷第83頁13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館務經費清單(續證8)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於98年至103年支出及執行團隊原審卷第85頁14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5年度決算書資產負債表(續證9)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至105年12月31日止,除基金專戶定期存款外,尚有銀行存款原審卷第87頁15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6年度決算書收入明細表(續證10)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6年全年有利息收入原審卷第89頁16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6年度決算書支出明細表(續證11)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6年全年用人費用原審卷第91頁17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10屆第5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紀錄(續證12)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於105年9月30日董事會上審議董事長改選、執行長解任暨聘任案,並討論該會106年度預算(含業務計畫)原審卷第93至119頁18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6年度決算書支出明細表(續證13)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至106年底結算,仍有累積公積(盈餘)原審卷第121頁192007年8月號二二八會訊影本(續證14)被告於2007年8月號二二八會訊撰文「邁向國際的二二八」為題原審卷第123至125頁202007年10月號二二八會訊影本(續證15)被告於2007年10月號二二八會訊撰文「他,馬的趕羚羊後;又露出他的大腳趾」為題原審卷第127至129頁212008年2月號二二八會訊影本(續證16)被告於2008年2月號二二八會訊撰文「中國文化中的封建與矯情成份」為題原審卷第131至133頁222006年2月號二二八會訊影本(續證17)彰化縣228關懷協會理事長 楊澤民 於2006年2月號二二八會訊撰文「誰是228受難者的家屬」為題原審卷第135至137頁232005年11月號二二八會訊影本(續證18)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理事長 周振才 於2005年11月號二二八會訊撰文「藍調228?」為題原審卷第139至141頁24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館務經費清單暨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98年至106年決算書支出明細影本(補證1)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館務經費彙整及該會98年至106年支出明細原審卷第155至175頁25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FACEBOOK粉絲團頁面2016年2月3日更新大頭貼照截圖(補證1)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於2016年2月3日更新了大頭貼照原審卷第205頁26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FACEBOOK粉絲團頁面2016年9月30日貼文截圖(補證2)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2016年9月30日網頁貼文,内載:「二二八基金會今天改選新董事長!薛化元教授當選新董事長…執行長也順利通過由楊振隆接任…」,並附側拍照片原審卷第207頁27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FACEBOOK粉絲團頁面2016年11月28日貼文截圖(補證3)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2016年11月28日網頁貼文,内載:「今天台灣228關懷總會會員大會及改選新的理監事…」,並附側拍照片原審卷第209頁28內政部人民團體資訊查詢系統資料截圖(補證4)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之團體名稱、團體類型、成立日期、理事長、社團狀態、電話、會址原審卷第211頁29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FACEBOOK粉絲團頁面2017年2月17日貼文截圖(補證5)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2017年2月17日網頁貼文,内載:「聯合記者會後,開228總會理監事會議!」,並附側拍照片原審卷第213頁30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FACEBOOK粉絲團頁面2017年2月24日貼文截圖(補證6)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2017年2月24日網頁貼文,内載:「228總會與鄭部長交換意見!」,並附側拍照片(內有被告)原審卷第216頁31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FACEBOOK粉絲團頁面2016年2月28日貼文截圖(補證7)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2016年2月28日網頁貼文,内載:「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台灣國家聯盟、台北二二八紀念館聯合主辦二二八69週年紀念會…」,並附側拍照片。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並留言稱:「…二二八關懷總會部落格的版主就不再繼續經營總會部落格了,直到上個月我們幾個受難者家屬決定重新在網路上建立這粉絲專業…」原審卷第217至219頁32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FACEBOOK粉絲團頁面2016年9月22日貼文截圖(補證8)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2016年9月22日網頁貼文,内載:「…一個一直為台灣默默做事的人,因為他喚醒我(林黎彩)追尋先父在228被屠殺的事跡!…」,並附民報網址原審卷第221頁33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FACEBOOK粉絲團頁面2016年9月21日貼文截圖(補證9)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2016年9月21日網頁貼文,内載:「…我們台灣人應該知道的歷史!…」,並附民報網址。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並留言稱:「這貼文是林黎彩貼上貼的。228總會有好幾位編輯者,我不能代表他們」原審卷第223至225頁34中國新聞網網路下載影本(補證10)中國新聞網報導以「一瓶洋酒見証 孫中山 與台情緣以酒謝革命募款」為題原審卷第227至228頁35Xuite日誌網站下載影本(補證11)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秘書長林黎彩於2005早8月24日自由廣場撰文以「少拿228假惺惺」為題原審卷第229頁36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FACEBOOK粉絲團頁面2016年2月3日貼文截圖(補證12)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2016年2月3日網頁貼文,内載:「…中國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先生在好友廖繼斌陪同之下,…並公開說:『唯有找出更多真相才能告慰先人在天之靈』。…在過去馬總統掌政期間,曾為台灣二二八受難家屬找出甚麼真相?…」原審卷第231頁37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人登記簿謄本(補證13)法人登記簿內容原審卷第239至251頁38被告、 楊邱媖 個人FACEBOOK頁面截圖(補續證1)被告4月7日網頁貼文、楊邱媖2014年7月16日網頁貼文,被告有留言、楊邱媖2015年11月17日、2019年12月31日更新大頭貼照原審卷第277至281、287頁39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FACEBOOK粉絲團頁面2016年9月21日貼文截圖(補續證2)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2016年9月21日網頁貼文,内載:「…我們台灣人應該知道的歷史!…」,並附民報網址。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並留言稱:「這貼文是林黎彩貼上貼的。228總會有好幾位編輯者,我不能代表他們」原審卷第289至2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