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74號原告 褚明翰
褚明欽 褚明栩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褚松琳
連玉書 被告 尚堃 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誼珍 被告 潘有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4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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