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87號聲請人 謝世堯 代理人 朱宗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8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1000│├──┼───────────────┼───────┼───┼──┤│002│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1000│├──┼───────────────┼───────┼───┼──┤│003│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900│├──┼───────────────┼───────┼───┼──┤│004│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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