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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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85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俞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