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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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 黃進華 被告 王雪燕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於門牌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3樓樓地板以上之外牆所設廣告看板拆除,返還供原告使用,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即原告估算拆除該等廣告看板所需費用);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09年11月25日起至拆除返還日止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