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667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蔡淑芬 債務人 謝永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淑芬、謝永平(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90年11月19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後債務人申請債務協商,詎債務人未依協商後之協議條件還款,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回復依原契約約定辦理。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十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賴日添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667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淑芬、謝│自民國98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14.25%│││25050│永平│月1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淑芬、謝│自民國98年3│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25050│永平│月12日起││月以內者,按上│││元││││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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