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ELACRUZRONALDLAPUZ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32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壹參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員警於民國109年9月10日19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3段與福潭路之交岔路口處,查獲被告DELACRUZRONALDLAPUZ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於110年4月13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2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惟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淨重0.1444公克)係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明確,且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於109年10月6日所出具草療鑑字第1090900373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經查,被告DELACRUZRONALDLAPUZ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4月13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222號因認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318公克),有該院109年10月6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373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憑(見109年度核交字第3225號卷第9頁),是本件查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該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核屬違禁物,而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無論如何分離,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足認扣案裝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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