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22號上訴人即被告鵬程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添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聯合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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