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出具分配同意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7號原告二林鎮豐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翁啟聰 (亡故)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 律師被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 律師被告 洪純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出具分配同意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又其中第4款規定,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即為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就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出具分配同意書予原告;暨被告洪純榮應就同段699、700、701、702、703地號土地,出具分配同意書予原告等情,而提起本件訴訟。惟查,訴訟中,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翁啟聰於民國101年5月28日亡故,本院審理中一再請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補正其新法定代理人,並於101年11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21日內補正之,裁定書業於同年1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憑,惟其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之法定代理人既欠缺,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其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補繕本2份暨補抗告費)。
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