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0日以98年補字第8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98年5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