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