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7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7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