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0號原告 賴盈璇 訴訟代理人 魏宏哲 律師被告 羅進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43號,原為113年度交易字第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張雅涵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琳紫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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