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24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詩庭 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翠紅
吳吟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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