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原告 賴明炎 被告 蔡健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5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簡志宇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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