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1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開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4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開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開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楊開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以99年度訴字第720號、99年度嘉簡字第161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美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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