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五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被上訴人美商奧多比公司(AdobeSystemsIncorporated)法定代理人丙0000000.被上訴人美商歐特克公司(Autodesk,Inc.)法定代理人丁0000000.被上訴人美商參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yCorpor.法定代理人戊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九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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