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中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7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萬2,5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70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9,2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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