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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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 謝和翰 上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4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