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0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國翔 (即繼承人之 孫肇鈞 )
孫瑋苓 (即繼承人之孫肇鈞)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孫肇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伍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