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1346號債權人 林銘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之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ꆼ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存證信函載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90年2月1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ꆼ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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