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6│├───────────┼────┼─────┼────┼─────┼────┼─────┤│罪名│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6月│2月│3月│1月│6月│2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05.25│97.08.24│98.02.08│├───────────┼──────────┼──────────┼──────────┤│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652、│97年度毒偵字第652、│98年度毒偵字第705號│││1147號│1147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422、757│97年度訴字第422、757│98年度訴字第500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03.01│98.03.01│98.08.25│├─┼─────────┼──────────┼──────────┼──────────┤│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422、757│97年度訴字第422、757│98年度訴字第500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3.01│98.03.01│98.08.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00號│1200號│2602號│││囑託板橋地檢98年度執│囑託板橋地檢98年度執│囑託板橋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2712號代執行│助字第2712號代執行│助字第4082號代執行│├───────────┼──────────┴──────────┼──────────┤│羈押│97.10.22~97.12.23止共計63日│無│├───────────┼─────────────────────┼──────────┤│執行│98.7.12~99.3.9止│99.3.10~99.10.9止│├───────────┴─────────────────────┴──────────┤│受刑人現於台灣武陵外役監獄執行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6次│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5月)│1年5月)│年2月)│├────────┼──────────┼──────────┼──────────┤│犯罪日期│97.08.25至│97年5、6月間│97.10.13│││97.08.29止│││├────────┼──────────┼──────────┼──────────┤│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4219號│97年度偵字第4219號│98年度偵字第5675號│││98年度偵字第282號│98年度偵字第282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33號│98年度訴字第133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5號││實├──────┼──────────┼──────────┼──────────┤│審│判決日期│98.08.25│98.08.25│99.04.22│├─┼──────┼──────────┼──────────┼──────────┤│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33號│98年度訴字第133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9.24│98.09.24│99.05.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877號│98年度執字第2877號│99年度執字第1624號│││囑託│囑託││││板橋地檢│板橋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4575號│98年度執助字第4575號││││代執行│代執行│││││││├────────┼──────────┼──────────┼──────────┤│羈押│無│無│無│├────────┼──────────┼──────────┼──────────┤│執行│99.10.10~101.3.9止│99.10.10~101.3.9止│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19次│││││(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7年6月間某日至97年│││││10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67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5號││││實├──────┼──────────┼──────────┼──────────┤│審│判決日期│99.04.22│││├─┼──────┼──────────┼──────────┼──────────┤│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5.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624號│││├────────┼──────────┼──────────┼──────────┤│羈押│無│││├────────┼──────────┼──────────┼──────────┤│執行│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