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抗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88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不服民國107年1月8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號所為駁回起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訴訟救助,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6號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張恩賜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