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6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06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61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峙丞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已於110年8月29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相對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以之為執行債務人,即屬不合法。又聲請人復未聲請改對相對人之繼承人執行,從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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