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6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65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6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育寬 上列聲請人與 陳士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