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附民原告 陳春安 附民被告 魏邑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鄭銘仁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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