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許明蘭 被告 林郁姵 上列被告因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已有刑事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要件,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本件被告涉犯刑事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然經本院查詢,被告並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009553號起訴書之刑事案件在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前繫屬於本院,從而,原告本件起訴時,被告既尚未有原告所稱之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本件起訴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原告應待被告之刑事案件確實繫屬本院後,再重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澤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