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09號聲明人即聲請人 鍾世偉 上列聲明人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第三審裁定(99年度台抗字第968號),聲明不服並聲請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及聲請均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聲請。本件聲明人即聲請人鍾世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31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聲明人即聲請人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99年度台抗字第968號)後,復具狀聲明不服,並聲請本院就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刑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97號裁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刑,合併另定應執行之刑,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楊智勝法官林庚棟法官林怡秀法官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