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營簡字第434號民事判決,於94年2月24日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有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以及93年12月15日公示送達登報費新台幣500元,共計新台幣2,000元,故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訴訟費用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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