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2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23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政男(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5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經查,本件繫屬本院後,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4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足憑,揆諸首揭法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馮浩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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