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慶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明慶因違反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經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並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附表編號3經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
9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林明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22日凌晨0時│103年10月2日15時17分│104年2月7日20時許(│││14分許(原聲請書誤載為│許(原聲請書誤載為103│原聲請書誤載為104年2│││103年9月22日)│年10月2日)│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7118、│103年度偵字第27118、│104年度毒偵字第852號│││27122號(原聲請書誤載│27122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7118│署103年度偵字第27118││││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921號│103年度審易字第921號│104年度中簡字第969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5日│104年2月5日│104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921號│103年度審易字第921號│104年度中簡字第96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3月16日│104年3月16日│104年9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6654號(│104年度執字第6654號(│104年度執字第13886號│││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刑期為104年11月28日│││期徒刑6月確定,刑期為│期徒刑6月確定,刑期為│至105年4月27日)│││104年5月28日至104年│104年5月28日至104年││││11月27日)│11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