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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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31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歐佩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玟 均即 林惠子 、 張泳棋 即 張添景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林玟均即林惠子、張泳棋即張添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