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交抗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交抗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抗字第1551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 吳清丙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所為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288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吳清丙於民國100年7月1日晚間7時16分許,騎乘車牌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街○○號前時,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下稱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值勤員警攔查,認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交通違規,遂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受處分人於同年月12日遞狀向原處分機關陳述意見,經原處分機關認定確有前揭違規情事,於100年8月4日以北監營裁字第裁40-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原處分漏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自100年9月4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受處分人雖以其確遵照員警指示接受酒測,並未拒絕測試,未顯示酒測值,是否係機器發生故障,受處分人當時亦向員警表明可否至派出所換另1台酒測器,然為員警拒絕,過程均有錄影錄音可證,不能單憑員警片面之詞裁處云云。惟查:㈠舉發員警執為受處分人施以酒精濃度測試之酒精測試器係於100年5月23日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檢定合格,現仍在有效期間(期限至101年5月31日)等情,有樹林分局100年10月21日新北警樹交裁字第1000033419號函附之標檢局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型號ASIV、儀器器號100058、檢定合格單號碼:JOJA0000000)1份在卷可稽,衡諸標檢局乃負責國家標準制定及檢驗之機構,其檢驗後發給之證書自有公信力,應值信賴,復無證據證明該儀器有何等故障或失準情事,受處分人空言質疑酒精測試器故障云云,純屬臆測,不足採信。㈡原審依職權勘驗樹林分局100年7月22日新北警樹交裁字第1000022650號函附之受處分人為警舉發當時採證光碟之內容,舉發員警屢次耐心教導受處分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方法,受處分人雖有含住前揭測試器吹嘴,然均未依員警指示吹氣,於受處分人不耐以「不會超過」、「我牙齒會掉」、「我也是吹不過啊」、「你看我也知道我沒醉啊」、「現在你們不要刁難我」、「把我抓去關啦」、「你教我我也是吹不出來」等語推託時,仍一再循循善誘受處分人接受測試,甚且親自示範測試之方法,反之,受處分人最後即回稱:「(黃警員:你要不要測?測不出來啦。)你說最後一次,我已經測好幾次了,測不出來。」、「(黃警員:你要不要測?我再問你一次,你要不要測?)再測也是測不到。」等語積極拒絕測試等情,有原審100年9月20日勘驗筆錄1份附卷,觀諸舉發員警所為本件酒醉騎車取締程序之執行過程,並無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至為明確。受處分人既係經舉發員警屢次耐心教導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方式,仍以含住吹嘴然不吹氣之消極方式拒絕,並於嗣後員警要求其繼續接受測試時,積極拒絕接受酒測,其後亦拒絕在酒精濃度測試紙上簽名,受處分人之行為應屬拒絕接受酒測之違規無訛。㈢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對於駕駛人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除應裁處罰鍰6萬元外,並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持有駕駛執照,較諸同條第1項規定駕駛人飲酒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仍予駕車之處罰為:「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更為嚴厲,目的在於不使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駕駛人反而獲得寬典,否則無異鼓勵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是若駕駛人遭員警攔停後,積極拒絕接受酒精測試或消極推諉拖延,致其體內酒精濃度因時間經過而逐漸代謝降低,對於其他立即配合測試之駕駛人顯有不公。又依交通部90年8月14日(90)交路字第048748號函、內政部警政署90年8月23日(90)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均明示:「以警方告知駕駛人就經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駕駛人如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並不以駕駛人不配合時間長短為據。」可明。是本件受處分人先以消極不吹氣之方式拒絕接受酒測,嗣後更以明確陳述之方式積極拒絕測試,致本件舉發員警未能對受處分人實施呼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事項,揆諸首揭說明,受處分人顯有故意逃避測試,不予配合之情事,對於其他配合酒測之駕駛人而言,自有不公。本件舉發員警乃依據其在場親自見聞所悉整體情狀,判定受處分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事實,開單舉發,核無違誤。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確有於前揭時、地,騎乘機車而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交通違規事實,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6萬元,並自100年9月4日起,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經核尚無不合,應予維持。受處分人猶執前詞,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酒測當時抗告人全部配合,並無故意讓機器發生誤差,員警片面之詞難以採信。抗告人對於酒測器之性能完全不懂,哪來左右酒測器之準確性,酒測了多次,完全遵照警員之方式配合進行,抗告人甚至要求至派出所,用另一部機器酒測,不被員警採納,堅持說伊是拒絕酒測,這樣叫拒絕酒測嗎?抗告人要求與員警當面對質,過程均有錄音、錄影,原處分機關認定有誤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審勘驗舉發過程錄音錄影光碟結果:「黃警員:再來再來。沒有沒有,要持續一直吹(攝影警員:要含著,含著一直吹),聽到機器啪一聲才算,慢慢來,再來。」、「抗告人:應該不會超過,不會超過啦。」、「黃警員:來我教你,你吸一口氣,然後慢慢將氣吹入機器裏面,慢慢吹就好,你沒有吹啊,你一直含著,你要吹氣(攝影警員:你要吹,你要吹),你剛才只是含住吹嘴而已,你要吹,你聽懂沒有。」、「抗告人:我牙齒會掉。」、「黃警員:沒關係,這樣你可以吹吧(攝影警員:你要吹氣,你要吹),你沒吹(攝影警員:氣沒吸飽),不是這樣啦,像你第一次吹的那樣,這樣你知道嗎。」、「抗告人:靠夭,好啦好啦。」、「黃警員:再來再來再來,失敗啦,測不出來,我跟你解釋一下,我等等再讓你測一次,如再測不過,就拒測喔,我已經跟你說吹的方式了,還是要我再教你吹的方法,並示範一次給你看,是否需要?你會吹啊,像你第一次這麼吹。」、「抗告人:我也是吹不過啊。」、「黃警員:你不是不會過,是測不出來,拒測是罰最重喔,拒絕配合是罰最重,我再給你一次機會(攝影警員:拒測罰最重,好幾萬)。」、「抗告人:你看我也知道我沒醉啊(攝影警員:對啊,你吹一下)。」、「黃警員:哪一個喝醉的人會說自己在醉。」、「抗告人:你說怎麼吹我就吹。」、「黃警員:來,我再教你,這吹嘴含著,這樣你知道嗎,這種感覺。」、「抗告人:我也是這樣吹。」、「黃警員:再一次,你要含住吹嘴,氣不能跑出來吹嘴外,要含住,吹嘴含住(攝影警員:你要吹,你沒有吹出來),沒有沒有,等一下等一下,你這樣吹不出來,我跟你說,要含著,你看我,這吹管,含這樣就妤,不要整個含進去,用嘴唇含著,氣不要讓他跑出來,你手放在這邊,再一次喔,沒有就沒有了,我已經給你一次機會。」、「抗告人:開始了。」、「黃警員:開始了,你沒吹,你是要罰最重嗎?(攝影警員:拒測違規罰最重,好幾萬)吳先生你這樣下去罰最重6萬元。」、「抗告人:我吹給你看了。」、「員警2人:我們有教你了。」、「黃警員:是你的問題,不是我的問題,你聽懂沒有,你第一次吹的方法就對。後來你都故意不讓氣進去,是你的問題不是我的問題,,也不是機器的問題。我再給你一次機會,最後一次。」、「抗告人:我沒喝醉(攝影警員:沒有你就吹氣證明你沒有),現在你們不要刁難我。」、「警員2人:我們沒有刁難你。」、「黃警員:我跟你說,現在是你在刁難我們。」、「抗告人:我60多歲了,說要罰我幾萬元,我沒辦法(攝影警員:沒有啊,你吹沒有超過,就證明你沒有)。」、「黃警員:也是要吹了才知道有沒有超過,好不好。再給你最後一次機會,我們也是照規定開你拒測,罰最重6萬元。」、「抗告人:吹了就知道有沒有。」、「黃警員:沒超過罰錢標準,你就可以過,若超過再來處理,再麻煩一下,像你第一次吹就對了。」、「抗告人:含一半。」、「黃警員:不用全部含(攝影警員:嘴要吹),你沒有吹。」、「抗告人:我還沒有吹。」、「黃警員:你吸一口氣(攝影警員:把氣吸飽),再來再來。」、「抗告人:牙齒都快要掉下來了。」、「黃警員:用你方便的方法就好,用你感覺可以吹的方法就好,快啦,我再給你最後一次機會,你再不配合我,我就真的開(攝影警員:超過3次我們就直接罰6萬元,你自己考慮清楚,你要拒測6萬),我先教你,先含好,含著含著,吸一口氣,好,吹,再來再來(攝影警員:再吹再吹,吹到啪一聲),沒有啦,你要持續(攝影警員:你要吹,吹到啪一聲),你聽懂嗎,我這樣講你聽懂嗎。」、「抗告人:我有吹。」、「黃警員:測不出來,你吹的方式不對(攝影警員:再給你機會喔,你用掉一次機會),你看我,含著,吐一口氣,看我啦,吐一口氣,聽懂沒有,你再測一次,快點喔,這機器自己會動,來吹,你沒有吹,等一下,我看我還是開你6萬元。既然你這樣,自己跑出來,2次機會了啦(攝影警員:剩一次而已好就沒有機會了),我告訴你啦,你超過標準,最重也不會罰超過6萬,你聽懂沒有,你自己不吹沒關係啊。」、「抗告人:我有吹啊。」、「黃警員:你沒有照我們的方式就是不配合我們,照規定我們可以開拒絕配合,拒絕酒測最重6萬元,你自己想清楚,我等一下再給你最後一次機會,你巳經用掉我們2張紙了。」、「抗告人:把我抓去關啦。」、「黃警員:沒有,我們沒有要抓你去關,這沒有要抓你去關。」、「抗告人:我吹不出來。」、「黃警員:吹不出來就是拒絕(攝影警員:我們有教你)。」、「抗告人:把我抓去關啦,你有教我對啊,把我抓去關。」、「抗告人:我吹不出來。」、「黃警員:我有教你對啊。」、「抗告人:我60多歲我去關沒有關係,我沒有差。」、「黃警員:抱歉,我沒有要關你(攝影警員:我們照規定來,吳先生,我們照規定來,我們有教你)。」、「抗告人:我有吹啊,吹不出來,你硬要叫我吹。」、「黃警員:你就吹不對啊,我教你,你就吹不對。」、「抗告人:我沒有辦法,你教我,我也有吹啊。」、「黃警員:來來來,最後一次(攝影警員:你氣要出來)。」、「抗告人:就吹不出來啊,你硬要叫我吹。」、「黃警員:來,我再教你最後一次,你要聽嗎。」、「抗告人:我聽。」、「黃警員:你要聽你過來啊。」、「抗告人:我不會跟你唱反調啦。」、「黃警員:我們也沒有跟你唱反調啦,我們也是很認真教你,對不對,來,我再教你最後一次,沒有就照規定處理,你自己想清楚。」、「抗告人:你教我我也是吹不出來。」、「黃警員:不是吹不出來,是吹錯(攝影警員:頭家,你配合一點)。」、「抗告人:我有配合,你不知道。」、「黃警員:來來來,我再教你一次。」、「抗告人:我有一直吹,就吹不出來,你硬要叫我吹,我就沒辦法。」、「黃警員:我再教你一次,來來來,吳先生,來,你看我,含著吐一口氣,這樣吹,吹出這個聲音,兩瓶你也知道,兩瓶不會罰到6萬啦。」、「抗告人:含這樣。」、「黃警員:對,一口氣啦(攝影警員:慢慢吹,吐出來),你這樣沒有出來(攝影警員:你氣沒有出來),我跟你說,來,你含著,吹氣,這種聲音(攝影警員:你氣要出來,你氣都沒有出來),這種聲音,有沒有聽到,試試看,不要說我都沒有教你,我都有教你喔,沒有,你氣都沒有出來,你這樣氣都沒有出來(攝影警員:都憋在嘴裡,要吹出來啦),你聽懂沒有,還是看你假牙要先拿下來。」、「抗告人:把我抓去關。」、「黃警員:沒有,沒有要抓你去關啦。」、「抗告人:我沒辦法吹,把我抓去關。」、「黃警員:你不要吹?(攝影警員:你不要吹?)」、「抗告人:來我家,你明天把我送法院。」、「黃警員:都有錄喔(攝影警員:我們有錄影喔)。」、「抗告人:明天把我送法院,來我家,我就吹不出來,你一直叫我吹。」、「黃警員:吳先生現在要對你做酒測,你有沒有要配合?」、「抗告人:我已經吹了很多次了,幾十次了。」、「黃警員:你都沒有照我們的方式。」、「抗告人:有啦,怎麼沒有(攝影警員:你氣都沒有吹出來,我們跟你告知,你氣要吹出來)。」、「黃警員:沒關係沒關係,你要這樣沒有關係,我都已經解釋給你聽,我儘量能幫你忙都幫忙了,你要這樣(攝影警員:吳老闆,再吹一次啦)。」、「抗告人:我已經吹幾十次了(攝影警員:你氣吹出來),我抓去關(攝影警員:麻煩你氣吹出來),我不要我不要,我吹幾十次了,吹不出來,你一直叫我吹,哪有辦法。」、「黃警員:那是你的問題,不是我的問題,好不好,我都跟你說,你還這樣。」、「抗告人:來我家啦。」、「黃警員:不用啦,你等一下才能走(攝影警員:你等一下才能走喔),我紅單開一開你再走,你要罰6萬沒有關係啊。」、「抗告人:我不要簽,把我抓去關。」、「黃警員:你可以不要簽啦,這是你的權利,你可以不要簽(攝影警員:吳老闆,你要不要吹,再給你一次機會,你要不要吹,你吹一吹,看多少就多少,你氣要吹出來),我跟你說,你都不聽,這樣怎麼吹的出來,你都不聽我的話,怎麼吹的出來。」、「(黃警員:吳先生,我再給你最後一次機會,我已經給你很多次機會了,你配合一下好不好,吹一下。」、「抗告人:我人很豪爽。」、「黃警員:我知道啊(攝影警員:麻煩你配合),我教你很多次了,我已經教你
4、5次(攝影警員:我跟你說,你配合一點,照步數來,配合一點,我們不會對你做出違反規矩的事情,我們都照規定來)看你吹出來吹多少,照規定對你處理(攝影警員:我們有教你怎麼吹,麻煩你配合,我們執行公務,麻煩你配合),不要互相為難,這樣沒有意思,我再給你最後一次機會,配合一下,不然你這樣罰6萬,我跟你說沒有價值。」、「抗告人:不會啦,我也沒有6萬。」、「黃警員:法院一定會跟你要的,你說沒有就沒有,我教過你了,你再試試看。」、「抗告人:有啦,你說吹出來。」、「黃警員:你要聽到這個聲音,這樣才有吹出來,不然都不算,機器測不出來,氣的量太小測不出來,你聽懂沒有?(攝影警員:我們跟你說了,你不配合,6萬元),最後一次(攝影警員:就算拒測)。」、「抗告人:你儘量錄影,我都有配合(攝影警員:你氣沒有吹出來,我們會錄,錄個清楚,你氣都沒有出來)。」、「黃警員:氣要吐進去試管,吐氣,吐進去試管裡面,你先吸一口氣,不然氣不夠(攝影警員:吹,繼續吹,你氣沒有出來,氣都憋在嘴裡)。」、「(抗告人手機響起)黃警員:等一下再接啦(攝影警員:吳先生,我們在執行公務,麻煩你配合)。」、「黃警員:來啦,快點啦,最後一次,我已經教你4、5次了,你不能再說你不會,你聽懂沒有。」、「抗告人:我有吹啊。」、「黃警員:我跟你說,我已經教你4、5次了,你不能再說你不會,法官也不會相信。因為我有教你,你聽懂沒有,你吹不出來是你的問題,你自己不配合。」、「抗告人:我有吹啊(攝影警員:你有吹,但氣沒有出來),哪有沒出來。」、「黃警員:我跟你說,你說這樣,法官也不會相信你的話,有錄影,大家都看的出來。」、「抗告人:你儘量錄影,我絕對沒有刁難你們公務人員。」、「黃警員:沒關係,我們也沒有刁難你。」、「抗告人:我沒有刁難任何人,但是你們叫我吹,我也有吹。」、「黃警員:我跟你說,你就沒有照我的方式吹,我們也是照規定做,我還給你那麼多次機會,現在是你在刁難我。」、「抗告人:沒有啦,我哪有刁難你。」、「黃警員:對著試管吐氣3到5秒,來,最後一次,3次了,沒有就沒有了,沒有就是拒測了,我已經教你很多方法(攝影警員:氣都沒有吹進去),氣都沒有吹進去。」、「抗告人:有啦,怎麼沒有。」、「黃警員:沒有啦,先生,沒有出來,再一次,你要把氣吹出來,不是憋在嘴裡,你聽懂沒有,來,你吹我的手,對對對,就是這樣吹,你會啊,你不能說你不會,再一次,要持續,吐一口氣,然後吹,沒法度。」、「抗告人:有啦,先放老人回去。」、「黃警員:快,這個再一次而已,等一下再跑出來就是6萬。」、「抗告人:沒關係,把我抓去關。」、「黃警員:法院會跟你討錢。」、「抗告人:我沒有錢。」、「黃警員:你要不要測?測不出來啦。」、「抗告人:你說最後一次,我已經測好幾次了,測不出來。」、「黃警員:你要不要測?我再問你一次,你要不要測?」、「抗告人:再測也是測不到。」、「黃警員:我剛剛教你,你就沒有照我的方式,你照我的方式,機器就跑的出來,你就是沒有照我的方式,機器才跑不出來(攝影警員:吳清丙先生,警方請你做酒測,請你配合對著吹嘴吹氣),你要不要配合。」、「抗告人:我都有配合。」、「黃警員:它自己跑出來了,沒機會了,我們都有錄影,你有沒有配合,法官看就知道,你氣都沒有吐出來,有吹我們機器就測的出來,你都沒有照我的方式去做。」、「(有一名男子騎機停至抗告人旁邊)攝影警員:你是他朋友嗎?你是不是他朋友?」、「男子:我是他朋友。」、「攝影警員:他拒測,他這樣是拒測。」、「黃警員:我們剛剛有錄影,他3張都不配合。」、「攝影警員:他都不配合,氣不吐出來。」、「抗告人:我有吹啊,就吹不出來。」、「黃警員:你沒有照我的方式吹。」、「攝影警員:你有含,但沒有吹。」、「黃警員:我教他4、5次了,他不照我的方式吹,我沒有辦法了。」、「(有一名女子騎機車靠近停下)女子:我家就在這裡而已。」、「黃警員:我怎麼知道他家在這裡。」、「女子:為何會攔他?你是看他怎麼才攔他?」、「黃警員:看他騎車搖搖晃晃。」、「女子:他就坐在公園喝而已,家就在這而已。」、「黃警員:喝酒不能騎車。」、「女子:是有影啦,不要給我們開單,拜託你,老人家。」、「抗告人:我有吹,我吹不出來。」、「黃警員:他不要吹,我有錄影,我教他4、5次了。」、「女子:你就給他吹吹看。」、「抗告人:吹不出來,吹幾十次了。」、「女
子:吹不出來就不要給我們開,再試試看,他這樣算沒醉啦,有醉沒醉我看就知道。」、「黃警員:我跟妳說,要測出來才知道有醉沒醉。」、「女子:他在這邊而已,你看不出來,我看得出來。」、「攝影警員: 阿桑 妳是誰?」、「女
子:我是他老婆。」、「攝影警員:麻煩妳車停好,人家要過。」、「女子:有醉沒醉,我看就知道,你給他吹啦。」、「抗告人:吹不出來。」、「女子:啊吹不出來。」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足見抗告人確有不配合警員指示吹氣之情事,抗告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事實至為明確,無再傳喚警員到庭與抗告人對質之必要。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自100年9月4日起,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要無不合。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5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吳啟民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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