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81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82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83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88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彭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132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131、2133、2134、2135、213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一「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乙○○於民國106年10月下旬起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豪哥」、微信通信軟體暱稱「 史蒂芬周 」、「 孫尚香 」、「 太史慈 」、「達摩」、「 阿童木 」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集團成員有未成年人),擔任持金融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之工作(即俗稱「車手」),並約定提領工作日之日薪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其報酬,而與前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二「詐欺手法」欄所示時間、方式,對如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各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轉匯時間」、「轉匯金額」欄所示時間、金額,轉帳或匯款至如附表二「轉匯入金融帳戶代稱」欄所示帳戶,並由乙○○依「太史慈」或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取拿如附表四所示各人頭帳戶提款卡,並以規格廠牌不詳之工作手機(未扣案) 於渠 等微信群組內接收提款卡密碼,再於如附表三「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時間、地點,分別持上開金融帳戶提款卡至該等地點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並依指示將所提領之款項、提領完畢之提款卡放置指定地點,由「達摩」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前往收取,再層轉交予詐欺集團上游不詳成員,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乙○○因而從中獲得報酬合計3萬元。嗣因如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追查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中和分局、板橋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追加起訴;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分別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揭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如下㈠至㈥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㈠自動櫃員機提領影像暨新北市土城捷運站內之監視器錄影畫
面截圖、如附表四帳戶A、B之提領交易明細、被害人 吳銓盛 之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 姜守逵 之郵局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等件【以上有關本訴,見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187號卷第18至21、30至32、49頁】。
㈡自動櫃員機提領影像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如附表四帳戶C之
提領交易明細、告訴人甲○○、戊○○、丙○○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記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憑證等件【以上有關追加甲,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6、7、15至
19、29至37、49至50頁】㈢自動櫃員機提款影像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如附表四帳戶D至
L之交易明細、告訴人 劉庭幼汪永祥簡世庭戴華薇邱健銘張良吉江益全 、殷 張玉枝李明叡吳羿霆曹盛杰林子豪林鈺軒湯美琇 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記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憑證等件【以上有關追加乙,見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370號卷第10至23、28、31、35至38、
42、45至47、51、57、58、64、67至70、74至76、85至87、91至93、97至101、105至107、113至119、122至123、131至156頁】㈣自動櫃員機提款影像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如附表四帳戶M至
U之交易明細、告訴人 王琮貿黃珍苓胡崇正 、、 陳明揚周恩慈王彤李能沅江旻倩劉婉華吳孟蓉徐婉容 及被害人 鄭文信吳佳怡葛林鳳美蔡鳳英 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記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憑證等件【以上有關追加丙,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07號卷一第14至23、40至48、57至61、69至86、94至100、113至119、131至135、142至149、165至172、188至198;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07卷二第1至4、8至16、144至150、187至193;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07卷三第23至40;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080號卷第2至14、16、24、2
5、39、48、49、54、63、78、80、81頁】。㈤自動櫃員機提款影像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如附表四帳戶V之
提領交易明細、存摺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 謝孟穎 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記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憑證等件【以上有關追加丁,見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992號卷第13至19、
30、33、37、43頁】。㈥自動櫃員機提款影像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如附表四帳戶W至
Z之提領交易明細、告訴人 林冠廷許金輝周予威田翔升張游雅清楊創盛謝宛臻唐巧津 、被害人 郭力慈陳惠菁 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記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憑證等件【以上有關追加戊,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191號卷第4至7、21至24、28至30、33至40、44至47、44至47、51至55、58至61、65至67、70至72、76至79、88至90、92至96頁】。
二、論罪科刑:㈠按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係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特定犯罪所得
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洗錢行為。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各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出款項後,由被告負責提領詐欺款項,再由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收取,復層轉交付予詐欺集團其他上游成員,以躲避檢警追查,製造金流斷點,是被告所為顯係掩飾或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且有掩飾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故意,揆諸前揭說明,要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要件相合,已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又觀諸本案詐欺犯罪型態,係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詐欺犯罪,包括「豪哥」、「太史慈」、向告訴人及被害人撥打電話行詐術之人,復加上被告及至指定地點收取被告所提領詐欺款項之其他上游不詳成員,是以犯案人數應至少3人以上應堪認定。
㈡核被告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㈢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是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且不以其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而電話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架設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至假冒政府機關、公務員、收集取得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示被害人匯款、向被害人取款分贓等各階段,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查本案被告加入詐欺集團知悉所從事之行為係整體詐騙行為分工一環,其縱未親自參與詐騙工作,亦未必知悉其他共犯詐騙被害人之實際情況及內容,然其係為達成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罪目的,分工參與詐騙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並從中賺取報酬,堪認其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應就詐欺集團成員實行之行為共同負責,是被告與綽號「豪哥」或微信通訊軟體暱稱「史蒂芬周」、「孫尚香」、「太史慈」、「達摩」、「阿童木」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如附表二所示各編號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雖有因遭詐欺而先後多次轉匯款項交付財物之情形(詳如附表二編號3至5、9至11、13、15、16、18、1
9、21、23、25、26、28、38、40)及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被告多次由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相同被害人之同一法益,該等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各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
㈤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屬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至公訴意旨暨追加起訴意旨固均漏未論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惟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暨追加起訴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可能涉犯洗錢之罪名,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另按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就其所犯洗錢犯行,均自白不諱,固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惟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依據前開說明,應為量刑考量因子即可,附此敘明。
㈥被告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共4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7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4萬元,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11號及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529號判決皆駁回上訴而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2年10月31日(按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終日,再扣除累進縮刑2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要件,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顯見先前刑之執行不足以發揮警告作用,堪認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佐以其所犯本案之罪,加重最低本刑,亦無致個案過苛或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㈧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
領詐欺款項之工作,侵害告訴人等之財產法益,助長詐騙歪風,危害社會治安,所為殊值非難,惟犯後已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且所參與者係俗稱「車手」之角色,其主觀惡性、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相較於主要之籌劃者、主事者或實行詐騙者,顯然輕重有別,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共同犯罪之參與程度、告訴人所受損害非微及受害人數眾多,暨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工地打工為業,月收入2萬5,000元,尚需扶養母親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按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09號判決意旨參照)。爰秉此原則,就被告所犯45罪為整體評價,綜衡卷存事證審酌被告所犯數罪類型、次數、侵害法益之性質、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形,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2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向各告訴人、被害人詐得如附表二「轉
匯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後,被告依指示持提款卡前往提領款項,並可按提領工作日數,從中獲取日薪3,000元為其報酬等情,業據其供述明確,卷內復無證據足認被告所獲報酬超逾其上開日薪基準,是依前開規定說明及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按附表三「提款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提領日期分別為:106年10月30日、106年11月2日、106年11月5日、106年11月6日、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14日、106年11月16日、106年11月17日、106年11月24日、106年12月4日,共計提領工作日為10日,合計被告犯罪所得為3萬元(計算式:3,000*10=30,000),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被告持以為上開犯行之工作手機1支,雖係由共犯「豪哥」
提供,並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放置指定地點,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依現存卷內事證並無相關扣押紀錄,且規格廠牌不詳,復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上開手機尚屬存在而未滅失,又該手機性質上屬取得容易、替代性高,單獨存在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偵查起訴暨追加起訴,檢察官盧祐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宣告罪刑1如附表二編號1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如附表二編號2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如附表二編號3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如附表二編號4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如附表二編號5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6如附表二編號6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如附表二編號7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如附表二編號8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9如附表二編號9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10如附表二編號10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如附表二編號11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2如附表二編號12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3如附表二編號13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4如附表二編號14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5如附表二編號15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6如附表二編號16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7如附表二編號17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8如附表二編號18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9如附表二編號19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0如附表二編號20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1如附表二編號21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2如附表二編號22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3如附表二編號23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4如附表二編號24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5如附表二編號25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6如附表二編號26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7如附表二編號27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8如附表二編號28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9如附表二編號29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0如附表二編號30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1如附表二編號31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2如附表二編號32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3如附表二編號33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34如附表二編號34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35如附表二編號35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6如附表二編號36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7如附表二編號37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8如附表二編號38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9如附表二編號39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0如附表二編號40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1如附表二編號41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2如附表二編號42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3如附表二編號43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4如附表二編號44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5如附表二編號45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二:各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欺情形【單位:新臺幣】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手法轉匯時間轉匯金額轉匯入金融帳戶代稱被告提領備註1被害人吳銓盛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4日18時25分許,自稱為DEVILCASE手機周邊配件專賣店員工及中國信託銀行行員,先後向吳銓盛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將遭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吳銓盛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中1筆款項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2月4日19時1分29,985A✔‧原本訴附表一編號1。2告訴人姜守逵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4日18時50分許,自稱為網購賣家,向姜守逵佯稱:因選錯付款方式,將會分12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姜守逵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中1筆款項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2月4日19時32分29,985B✔‧原本訴附表一編號2。3告訴人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5日21時4分許,自稱為網路商店人員,向甲○○佯稱:因公司內部作業疏失,造成其訂單遭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中2筆款項轉匯至右列帳戶。①106年11月5日22時6分許30,000C✔‧原追加甲附表一編號1。②106年11月5日22時14分許30,0004告訴人戊○○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5日20時14分許,自稱為網路商店人員向戊○○佯稱:因公司內部作業疏失,造成其訂單以分期支付遭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中5筆款項轉匯至右列帳戶。①106年11月5日21時51分許29,985C✔‧原追加甲附表一編號2。‧增補4-③~⑤轉匯紀錄②106年11月5日22時15分許29,989③106年11月6日0時5分許29,989④106年11月6日0時16分許29,985⑤106年11月6日0時25分許29,9855告訴人丙○○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5日19時50分許,自稱為網路商店人員向丙○○佯稱:因公司內部作業疏失,造成其訂單遭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中2筆款項轉匯至右列帳戶。①106年11月6日0時25分許29,985C✔‧原追加甲附表一編號3。②106年11月6日0時28分許29,9856告訴人劉庭幼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日17時33分許,自稱為露天商家Mdmmd客服人員、臺中銀行行員,先後向劉庭幼佯稱:因作業疏失,將重複扣款20筆,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劉庭幼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先提款後,再將依指示轉存至右列帳戶。106年11月2日18時27分許4,985D✔‧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1。‧詐騙方式補充如左。‧轉匯時間原載「19時許」,更正如左。‧轉匯金額原載「5,000」,更正如左。7告訴人汪永祥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日18時39分許,自稱為露天商家Mdmmd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行員,先後向汪永祥佯稱:因作業疏失,將重複扣款20筆,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汪永祥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1月2日19時15分許6,999D✔‧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2。‧詐騙方式補充如左。8告訴人簡世庭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日20時3分許,自稱為網路商家、郵局客服人員,先後向簡世庭佯稱:因作業疏失,將重複扣款12期,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簡世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1月2日20時3分許12,185D✔‧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3。‧詐騙方式補充如左。9告訴人戴華薇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3日20時25分許,自稱為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向戴華薇佯稱:因購買商品操作付款錯誤,致個資外洩,需將其名下帳戶資金移轉至金管會帳戶內保管,並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處理設定云云,致戴華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或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06年11月13日20時49分至同年月15日0時41分間之某時許29,985帳號000-000000******號✗‧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4。‧詐騙方式補充如左。‧9-㉝至㊲轉匯日期僅略載同上,各補充如左。‧9-㉖㉗㉝至㊲轉匯金額分別原載「120,065」、「100,095」、「150,095」、「150,095」、「100,095」、「140,095」、「50,065」,皆更正如左。②同上29,970帳號000-0000000000******號✗③同上29,985帳號***-00000000******號✗④同上17,000帳號***-0000000******號✗⑤同上12,009帳號000-0000000000******號✗⑥同上29,985帳號000-0000000000******號✗⑦同上30,000帳號***-812002******號✗⑧同上29,985帳號000-0000000000******號✗⑨同上29,988帳號000-0000000000******號✗⑩同上30,000帳號000-000000000******號✗⑪同上25,123帳號000-0000000000******號✗⑫同上29,998帳號000-0000000000******號✗⑬同上150,080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⑭同上120,080帳號***-0000000000******號✗⑮同上120,080帳號***-0000000000******號✗⑯同上150,080帳號***-0000000000******號✗⑰同上120,080帳號***-0000000000******號✗⑱同上120,095帳號***-0000000000******號✗⑲同上120,095帳號***-0000000000******號✗⑳同上100,095帳號***-0000000000******號✗㉑同上100,095帳號***-0000000000******號✗㉒同上150,095帳號***-0000000000******號✗㉓同上120,095帳號***-0000000000******號✗㉔同上120,095帳號***-0000000000******號✗㉕同上100,095帳號***-0000000000******號✗㉖同上120,065帳號***-0000000000******號✗㉗同上100,065帳號***-0000000000******號✗㉘同上30,015帳號***-0000000000******號✗㉙同上30,015帳號***-0000000000******號✗㉚同上29,985帳號***-0000000000******號✗㉛同上29,988帳號000-0000000000******號✗㉜同上150,065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㉝106年11月14日150,080E✔㉞106年11月14日14時26分許150,080F✔㉟106年11月14日100,080E✔㊱106年11月14日14時42分許140,080F✔㊲106年12月14日50,050E✔㊳同上30,015帳號***-0000000000******號✗㊴同上30,000帳號***-0000000000******號✗10告訴人邱健銘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4日17時許,自稱為米蘭情趣網賣家,向邱健銘佯稱:因作業疏失,將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致邱健銘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①106年11月14日20時16分許29,985帳號000-0000000000******號✗‧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5。‧詐騙方式補充如左。‧5-⑯原附表誤載帳號000-000000000******號,應更如左。②106年11月14日20時19分許29,985帳號000-00000000000******號✗③106年11月14日21時8分許29,980帳號000-0000000000******號✗④106年11月14日21時11分許29,980帳號000-0000000000******號✗⑤106年11月14日21時13分許29,980帳號000-0000000000******號✗⑥106年11月15日0時19分許29,912帳號000-0000000000******號✗⑦106年11月15日0時21分許29,924帳號000-0000000000******號✗⑧106年11月15日0時55分許29,980帳號000-0000000000******號✗⑨106年11月15日0時58分許29,980帳號000-0000000000******號✗⑩106年11月15日1時1分許29,980帳號000-0000000000******號✗⑪106年11月15日11時14分許29,985帳號000-00000000******號✗⑫106年11月15日12時38分許30,000帳號000-0000000000******號✗⑬106年11月15日13時43分許29,985帳號000-0000000000******號✗⑭106年11月15日14時5分許8,985帳號000-0000000000******號✗⑮106年11月15日14時7分許985帳號000-0000000000******號✗⑯106年11月16日19時45分許29,985I✔⑰106年11月16日20時7分許29,985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⑱106年11月16日20時9分許29,985帳號000-0000000000******號✗11告訴人張良吉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5日11時5分許,自稱為張良吉友人 陳文穗 ,向其佯稱:急需借用資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或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06年11月16日10時34分許(入帳時間14時28分許)180,000K✔‧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6。②106年11月17日10時50分許260,000帳號000-00000000******號✗③106年11月20日12時9分許230,000帳號000-00000000******號✗12告訴人江益全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5日16時50分許,自稱為Q小舖員工,向江益全佯稱:因作業疏失,將重複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江益全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1月16日17時8分許29,980F✔‧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7。13告訴人 殷張玉枝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6日17時51分許,自稱為郵局工作人員,向殷張玉枝佯稱:因作業疏失,將重複扣款12期,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殷張玉枝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①106年11月16日17時51分許17,123帳號000-0000000000******號✗‧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8。②106年11月16日18時15分許29,985帳號000-00000000******號✗③106年11月16日18時29分許29,985帳號000-0000000000******號✗④106年11月16日18時31分許19,985帳號000-00000000******號✗⑤106年11月16日18時47分許29,985帳號000-00000000******號✗⑥106年11月16日18時51分許29,985帳號000-0000000******號✗⑦106年11月16日18時54分許29,985帳號000-00000000******號✗⑧106年11月16日18時58分許29,985帳號000-000000******號✗⑨106年11月16日19時7分許985帳號000-00000000******號✗⑩106年11月16日19時10分許12,812帳號000-00000000******號✗⑪106年11月16日19時33分許9,985帳號000-00000000******號✗⑫106年11月17日0時25分許29,985J✔⑬106年11月17日0時27分許29,985帳號000-00000000******號✗⑭106年11月17日0時33分許29,985J✔⑮106年11月17日0時34分許29,985帳號000-00000000******號✗⑯106年11月17日0時39分許29,985J✔⑰106年11月17日0時57分許29,985J✔14告訴人李明叡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6日17時25分許,自稱為惡魔機殼客服人員,向李明叡佯稱:因作業疏失,將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李明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1月16日18時26分許15,985G✔‧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9。15告訴人吳羿霆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6日17時38分許,自稱為美麗華影城人員,向吳羿霆佯稱:因作業疏失,遭誤設為團體購票,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吳羿霆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①106年11月16日18時28分許29,987帳號000-00000000******號✗‧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10。②106年11月16日18時43分許29,987G✔16告訴人曹盛杰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6日17時49分許,自稱為露比午茶客服人員,向曹盛杰佯稱:因作業疏失,遭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匯,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曹盛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①106年11月16日18時49分許30,000H✔‧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11。②106年11月16日18時52分許30,000③106年11月16日18時55分許17,98517告訴人林子豪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6日18時25分許,自稱為惡魔手機殼公司客服人員,向林子豪佯稱:因作業疏失,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林子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1月16日19時8分許29,985H✔‧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12。18告訴人林鈺軒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6日17時40分許,自稱為惡魔手機殼公司客服人員,向林鈺軒佯稱:因作業疏失,訂購數量有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處理設定云云,致林鈺軒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①106年11月16日19時24分許29,985帳號000-000000******號✗‧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13。‧18-④匯款金額原載「3萬」,更正如左。②106年11月16日19時29分許30,000帳號000-000000******號✗③106年11月16日19時43分許30,000帳號000-0000000******號✗④106年11月16日19時46分許29,985I✔⑤106年11月16日19時49分許30,000帳號000-0000000******號✗⑥106年11月17日9時30分許150,085帳號000-00000000******號✗⑦106年11月17日9時50分許100,125帳號000-00000******號✗⑧106年11月17日10時33分許100,125帳號000-000000******號✗19告訴人湯美琇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7日10時48分許,自稱為湯美琇之弟弟,向湯美琇佯稱:急需借用資金云云,致湯美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①106年11月17日11時6分許150,000L✔‧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14。‧19-①轉匯時間原載「11時許」,更正如左。②106年11月17日13時45分許135,000帳號000-00000000******號✗20告訴人王琮貿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17時57分許,自稱為花旗銀行人員,向王琮貿佯稱:誤將信用卡升級為白金卡,取消升級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王琮貿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1月6日22時50分許14,888M✔‧追加丙附表一編號1。‧詐騙方式補充如左。21告訴人黃珍苓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21時許,自稱為網路賣家,向黃珍苓佯稱:之前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誤設出貨數量為20組,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云云,致黃珍苓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①106年11月6日21時53分許29,989O✔‧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2。‧詐騙方式補充如左。‧21-②轉匯金額原載「2萬8,000」,更正如左。②106年11月6日22時33分許27,985S✔③106年11月6日22時58分許29,985④106年11月6日23時19分許29,985⑤106年11月6日23時22分許29,985⑥106年11月6日23時許29,985M✔22告訴人胡崇正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17時10分許,自稱為網路店家,向胡崇正佯稱:因工作人員訂單操作失誤,以致多出12筆購物紀錄,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云云,致胡崇正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1月6日17時57分許29,985N✔‧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3。‧詐騙方式補充如左。23被害人鄭文信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17時48分許,自稱為雄獅旅遊及中國信託銀行人員,向鄭文信佯稱:先前購買機票因工作人員疏失而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鄭文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①106年11月6日18時25分許29,987N✔‧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4。‧詐騙方式補充如左。②106年11月6日18時40分許30,000R✔24告訴人陳明揚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17時47分許,自稱為威秀影城員工、郵局人員,先後向陳明揚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為高級會員,致每年將扣款會費,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扣款云云,致陳明揚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1月6日18時24分許15,987N✔‧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5。‧詐騙方式補充如左。25告訴人周恩慈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21時51分許,自稱為網路店家服務人員及國泰世華銀行人員,先後向周恩慈佯稱: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誤設為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周恩慈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①106年11月6日22時41分許23,988O✔‧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6。‧詐騙方式補充如左。‧新增25-②轉匯紀錄。②106年11月6日22時37分許29,988P✔26被害人吳佳怡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21時28分許,自稱為QUEENSHOP店家人員及郵局人員,先後向吳佳怡佯稱:先前購物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成分期約定轉匯將被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吳佳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①106年11月6日21時54分許29,985O✔‧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7。②106年11月6日22時1分許26,98527告訴人王彤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20時53分許,自稱為蝦皮拍賣客服人員及台新銀行人員,先後向王彤佯稱:之前購物超商取貨,因超商人員疏失,致已付款仍顯示未完成付款狀態,且會自動由其帳戶內再次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王彤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1月6日20時53分許10,985P✔‧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8。‧詐騙方式補充如左。‧轉匯金額原載「11,000」,更正如左。28告訴人李能沅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19時許,自稱為雄獅旅行社人員及某銀行業務人員,先後向李能沅佯稱:之前購買機票,因系統設定數量錯誤,而多購買1張機票,需先轉匯付款,後又稱系統欲退款,另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李能沅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①106年11月6日20時41分許29,985P✔‧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9。‧詐騙方式補充如左。‧新增25-②轉匯紀錄。②106年11月6日21時5分許13,98529告訴人江旻倩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15時40分許,自稱為為雄獅旅行社人員,向江旻倩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多刷1筆消費,需操作自動櫃員機退款云云,致江旻倩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1月6日18時19分許29,980Q✔‧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10。‧詐騙方式補充如左。30告訴人劉婉華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17時17分許,自稱為威秀影城服務人員及玉山銀行人員,先後向劉婉華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其會員等級扣款設定錯誤,將會如期扣款,若欲取消則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劉婉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1月6日17時47分許29,988Q✔‧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11。‧詐騙方式補充如左。‧轉匯金額原載「30,000」,更正如左。31告訴人吳孟蓉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18時10分許,自稱為惡魔手機殼客服中心人員及某銀行行員,先後向吳孟蓉佯稱:之前網站購物,交易訂單數量有誤,將會於每月進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吳孟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1月6日18時54分許17,018R✔‧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12。‧詐騙方式補充如左。32告訴人徐婉容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17時50分許,自稱為網路販售面膜之店家,向徐婉容佯稱:因重複下訂單產生共12筆之購買面膜交易記錄,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致徐婉容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中1筆款項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1月6日17時58分許5,585R✔‧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13。33被害人葛林鳳美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4日9時30分許,自稱為葛林鳳美之女,向葛林鳳美佯稱:因手術開刀急需用錢云云,致葛林鳳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1月24日14時39分許(入帳時間)220,000U✔‧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14。34被害人蔡鳳英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4日11時許,自稱為蔡鳳英之親友,向蔡鳳英佯稱:有資金缺口,需借款云云,致蔡鳳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1月24日12時1分許(入帳時間)208,000T✔‧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15。35告訴人謝孟穎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4日21時4分許,自稱為網拍賣家人員及銀行人員,向謝孟穎佯稱:先前交易因內部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匯,導致其帳戶將遭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謝孟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2月4日21時35分許17,989V✔‧原追加丁附表一編號1。36被害人郭力慈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30日17時54分,自稱為網路服飾店客服人員、銀行行員,先後向郭力慈佯稱:之前網購物品簽收錯誤,簽到批發商簽單,會遭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訂單云云,致郭力慈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0月30日18時31分12,123W✔‧原追加戊附表一編號1。37被害人陳惠菁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30日15時44分,自稱為雄獅旅行社客服人員、銀行行員,向陳惠菁佯稱:先前網購機票操作錯誤,重複下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訂單云云,致陳惠菁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中1筆款項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0月30日17時35分29,987W✔‧原追加戊附表一編號2。38告訴人林冠廷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30日16時45分,自稱為惡魔鋁合金保護框公司客服人員,向林冠廷佯稱:先前網購商品簽單錯誤,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訂單云云,致林冠廷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中4筆款項轉匯至右列帳戶。①106年10月30日18時58分29,985W✔‧原追加戊附表一編號3。②106年10月30日19時03分29,985Y✔③106年10月30日19時10分15,985Y✔④106年10月30日19時19分28,985W✔39告訴人許金輝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30日18時30分,自稱為網路商店客服人員、銀行行員,先後向許金輝佯稱:先前網購物品設定錯誤為分期付款,會遭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許金輝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中1筆款項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0月30日21時46分29,985X✔‧原追加戊附表一編號4。40告訴人周予威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30日19時40分,自稱為明洞國際網路商店客服人員、郵局人員,先後向周予威佯稱:先前網購時誤設定為批發商,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周予威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中3筆款項轉匯至右列帳戶。①106年10月30日21時19分30,000X✔‧原追加戊附表一編號5。‧40-③轉匯金額原載「29,985」,更正如左。②106年10月30日21時33分29,980③106年10月30日21時36分9,98541告訴人田翔升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30日17時30分,自稱為蝦皮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向田翔升佯稱:先前網購物品之簽收單據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田翔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0月30日19時18分17,985Y✔‧原追加戊附表一編號6。42告訴人張游雅清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30日21時,自稱為蝦皮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行員,先後向張游雅清佯稱:先前網購物品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問題云云,致張游雅清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0月30日21時15分10,066Y✔‧原追加戊附表一編號7。43告訴人楊創盛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30日20時30分,自稱為網路商店客服人員及郵局人員,先後向楊創盛佯稱:先前網購物品誤設為分期付款,會遭連續扣款12期,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楊創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0月30日20時30分3,128Y✔‧原追加戊附表一編號8。44告訴人謝宛臻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4日19時,自稱為網路商店客服人員及郵局人員,先後向謝宛臻佯稱:先前網購物品誤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致謝宛臻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1月24日19時30分29,989Z✔‧原追加戊附表一編號9。45告訴人唐巧津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4日18時13分,自稱為購物網路商店賣家及郵局人員,先後向唐巧津佯稱:先前網購物品誤設重複訂購,會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唐巧津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106年11月24日18時45分28,018Z✔‧原追加戊附表一編號10。◎附表三:被告乙○○提領情形【單位:新臺幣】編號提款內容提款金融帳戶代稱備註時間地點金額(不含銀行手續費)1106年12月4日19時04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土城分行ATM20,000A‧原本訴附表二編號1。2106年12月4日19時04分許10,000‧原本訴附表二編號2。3106年12月4日19時36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灣銀行土城分行ATM20,000B‧原本訴附表二編號3。4106年12月4日19時37分許10,000‧原本訴附表二編號4。5106年12月4日20時26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B1(土城捷運站2號出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ATM20,000‧原本訴附表二編號5。6106年12月4日20時27分許6,000‧原本訴附表二編號6。7106年11月5日23時2分許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文化路郵局800C‧原追加甲附表二編號1。8106年11月6日0時24分許20,000‧原追加甲附表二編號2。9106年11月6日0時25分許10,000‧原追加甲附表二編號3。10106年11月6日0時30分許嘉義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嘉義分行20,000‧原追加甲附表二編號4。11106年11月6日0時31分許20,000‧原追加甲附表二編號5。12106年11月6日0時31分許20,000‧原追加甲附表二編號6。13106年11月2日19時26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瑞興銀行中和分行ATM7,000D‧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1。14106年11月2日19時42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中和遠建店國泰世華銀行ATM5,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2。15106年11月2日20時7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合庫商銀雙和分行ATM12,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3。16106年11月2日20時9分許1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4。17106年11月14日14時29分許30,000E‧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5。18106年11月14日14時30分許3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6。19106年11月14日14時31分許3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7。20106年11月14日14時32分許3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8。21106年11月14日14時34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高雄銀行中和分行ATM2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9。22106年11月14日14時35分許1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10。23106年11月16日17時13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環冠店中國信託銀行ATM20,000F‧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11。24106年11月16日17時14分許1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12。25106年11月16日17時34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全家超商中和環球店台新銀行ATM3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13。26106年11月16日17時56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平安店聯邦銀行ATM20,000G‧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14。27106年11月16日17時56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平安店聯邦銀行ATM1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15。28106年11月16日18時30分許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中和平興店台新銀行ATM2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16。29106年11月16日18時31分許4,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17。30106年11月16日18時46分許新北市○○區○○街0號1樓全家超商中和新愛店國泰世華銀行ATM2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18。31106年11月16日18時47分許2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19。32106年11月16日18時48分許3,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20。33106年11月16日18時59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捷興店中國信託銀行ATM20,000H‧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21。34106年11月16日19時許2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22。35106年11月16日19時4分許新北市○○區○○街0號遠東銀行中和分行ATM2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23。36106年11月16日19時5分許2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24。37106年11月16日19時7分許8,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25。38106年11月16日19時16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南勢角店中國信託銀行ATM2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26。39106年11月16日19時17分許1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27。40106年11月16日19時45分許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中和仁義店台新銀行ATM2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28。41106年11月16日19時46分許1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29。42106年11月16日22時50分許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2段臺灣銀行中和分行無人銀行ATM20,000I‧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30。43106年11月16日22時51分許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2段臺灣銀行中和分行無人銀行ATM2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31。44106年11月16日22時59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中和分行ATM2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32。45106年11月16日23時許2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33。46106年11月16日23時許2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34。47106年11月16日23時5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雙和分行ATM19,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35。48106年11月16日23時34分許新北市○○區○○街0號合庫商銀中和分行ATM9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36。49106年11月16日23時50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中和地區農會ATM20,000J‧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37。50106年11月16日23時51分許2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38。51106年11月16日23時52分許2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39。52106年11月16日23時53分許8,9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40。53106年11月16日23時59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1樓玉山銀行泰和分行ATM6,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41。54106年11月17日0時42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中和分行ATM31,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44。55106年11月17日0時43分許59,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45。56106年11月17日1時6分許3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46。57106年11月17日0時40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中和分行ATM20,000K‧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42。58106年11月17日0時41分許9,9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43。59106年11月17日11時27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泉店中國信託銀行ATM20,000L‧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47。60106年11月17日11時28分許20,000‧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48。61106年11月6日18時12分許基隆市○○區○○路00號20,000M‧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1。62106年11月6日18時13分許9,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2。63106年11月6日19時9分許基隆市○○區○○路000號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3。64106年11月6日19時10分許1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4。65106年11月6日22時10分許基隆市○○區○○路000號9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5。66106年11月6日22時55分許基隆市○○區○○路00號14,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6。67106年11月6日23時5分許基隆市○○區○○路000號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7。68106年11月6日23時6分許1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8。69106年11月6日18時23分許基隆市○○區○○路00號20,000N‧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9。70106年11月6日18時24分許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10。71106年11月6日18時25分許19,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11。72106年11月6日22時許基隆市○○區○○路00號20,000O‧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12。73106年11月6日22時1分許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13。74106年11月6日22時3分許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14。75106年11月6日22時4分許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15。76106年11月6日22時6分許基隆市○○區○○路000號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16。77106年11月6日22時8分許16,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17。78106年11月6日22時48分許基隆市○○區○○路00號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18。79106年11月6日22時49分許4,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19。80106年11月6日20時55分許基隆市○○區○○路00號15,000P‧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20。81106年11月6日20時56分許11,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21。82106年11月6日17時56分許20,000Q‧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22。83106年11月6日17時57分許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23。84106年11月6日17時58分許18,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24。85106年11月6日18時19分許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25。86106年11月6日18時20分許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26。87106年11月6日18時21分許2,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27。88106年11月6日17時38分許基隆市○○區○○路00號20,000R‧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28。89106年11月6日17時39分許9,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29。90106年11月6日18時45分許基隆市○○區○○路00號3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30。91106年11月6日18時46分許6,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31。92106年11月6日18時54分許基隆市○○區○○路00號17,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32。‧提款時間原載「19時1分許」,更正如左。93106年11月6日22時35分許20,000S‧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33。94106年11月6日22時36分許7,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34。95106年11月6日23時2分許基隆市○○區○○路00號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35。96106年11月6日23時3分許1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36。97106年11月6日23時21分許基隆市○○區○○路00號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37。98106年11月6日23時22分許1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38。99106年11月6日23時25分許基隆市○○區○○路00號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39。100106年11月6日23時26分許1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40。101106年11月7日凌晨0時許基隆市○○區○○路00號8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41。102106年11月7日凌晨0時1分許1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42。103106年11月24日12時19分許20,000T‧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43。104106年11月24日12時20分許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44。105106年11月24日12時21分許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45。106106年11月24日12時23分許基隆市○○區○○路00號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46。107106年11月24日12時24分許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47。108106年11月24日12時30分許基隆市○○區○○路00號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48。109106年11月24日12時31分許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49。110106年11月24日12時31分許1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50。111106年11月24日14時54分許基隆市○○區○○路000號20,000U‧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51。112106年11月24日14時55分許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52。113106年11月24日14時56分許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53。114106年11月24日14時57分許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54。115106年11月24日14時58分許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55。116106年11月24日14時59分許20,000‧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56。117106年12月4日21時38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台新銀行板南分行)16,000V‧原追加丁附表二編號1。118106年10月30日17時48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國泰世華ATM20,000W‧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1。119106年10月30日17時50分許9,000‧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2。120106年10月30日18時34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ATM12,000‧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3。121106年10月30日18時56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ATM30,000‧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4。122106年10月30日19時18分許30,000‧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5。123106年10月30日19時20分許30,000‧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6。124106年10月30日19時39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ATM12,000‧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7。125106年10月30日21時25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ATM20,000X‧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8。126106年10月30日21時26分許9,000‧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9。127106年10月30日19時6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台灣企業銀行ATM20,000Y‧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10。128106年10月30日19時7分許20,000‧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11。129106年10月30日19時9分許13,000‧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12。130106年10月30日19時26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ATM20,000‧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13。131106年10月30日19時27分許14,000‧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14。132106年10月30日19時48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ATM9,000‧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15。133106年10月30日19時57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國泰世華ATM2,000‧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16。134106年10月30日20時46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ATM20,000‧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17。135106年10月30日20時48分許10,000‧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18。136106年10月30日21時7分許10,000‧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19。137106年11月24日18時59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ATM20,000Z‧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20。138106年11月24日19時許8,000‧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21。139106年11月24日19時16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ATM20,000‧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22。‧提款時間原載「17分許」,更正如左。140106年11月24日19時17分許20,000‧增1筆提款紀錄。141106年11月24日19時18分許2,000‧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23。142106年11月24日19時20分許9,000‧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24。143106年11月24日19時32分許20,000‧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25。144106年11月24日19時33分許10,000‧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26。◎附表四:被告乙○○提領款項所持提款卡之「帳戶」一覽表編號帳戶代稱人頭帳戶備註銀行帳號戶名1A上海商業儲蓄銀行000-00000000000000 方博正 本訴2B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方博正3C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郭祐瑋 追加甲4D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蔡孟蒨 追加乙5E合庫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何青諭 6F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7G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陳綵潔 8H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9I郵局000-00000000000000 廖士明 10J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蔡昂諭 11K郵局000-00000000000000 楊欣璇 12L郵局000-00000000000000 陳泓瑋 13M郵局000-00000000000000 童保舜 追加丙14N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5O合庫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16P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17Q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18R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19S華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20T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吳宛棋 21U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22V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方博正追加丁23W合庫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羅椳橙 追加戊24X上海商業儲蓄銀行000-0000000000000025Y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26Z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陳昱竹 ◎附表五:
編號起訴暨追加起訴之偵字案號本院繫屬案號代稱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2132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31號本訴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2136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81號追加甲3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2134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82號追加乙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2131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83號追加丙5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2133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88號追加丁6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2135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89號追加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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